上 海 雷 兴 弯 管 有 限 公 司

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3 08:50:36   浏览量 :389
发布日期:2022-05-13 08:50:36  
389

2020年8月7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永川支队)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将一车含油废物倾倒在重庆市永川区一山沟里。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在举报地点发现大量含油废物。

  经查,涉案固体废物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位于四川省武胜县合深4井项目试气作业产生的含油泥浆(油基岩屑)。项目实际负责人杨某和安全员周某某将含油泥浆的处置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庆国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后,经层层转包(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邬某某、彭某某倾倒约34.55吨泥浆于该山沟中。此外,邬某某还从其他地方运送了18.38吨的含油泥浆倾倒于谢刚矸砖厂的土坑中。经鉴定,两处含油泥浆均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签订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永川支队多次配合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赴四川省武胜县、威远县、内江市等地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查处情况】

  1.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8月7日,永川支队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1天,并处罚金2万元;彭某某、杨某、周某某等涉案7人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

支队
含油
泥浆
永川
上海嘉定区浏翔公路6458号
13701739403
leixingbend@163.com
云计算支持 反馈 枢纽云管理